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海关总署发布了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
(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三)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四)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五)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更多监管事宜请参考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41321/index.html
2、电子口岸业务申请流程
一、适用范围
在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并登记,且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资格,并接受海关监管的企业。
二、企业管理
(一)新企业需办理电子口岸入网领取中国电子口岸IC卡,该卡为业务办理凭证。入网流程详见http://www.xaeport.com/service/index/cateid/2.3.html
(二)申请海关业务数据交换接口与数字证书服务。发送以下材料至客服邮箱95198@xaeport.com(邮件主题注明跨境开户业务):
1. 海关回执、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盖公章);
2. 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
收到邮件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回复邮件,请及时查看并按邮件内容准备其他材料。
中国电子口岸客服热线:95198 或 029-8319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