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通关
业务概述
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是指通过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所谓印刷品系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所谓音像制品系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
*注意:
一、以下情况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宣扬邪教、迷信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一)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
办事程序
个人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境
一、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二、超出上述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境印刷品、音像制品运抵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四、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单位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境
五、 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时,进口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合同、发票、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但是可以免领《批准单》等批准文件。
六、境外赠送进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赠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赠送方出具的赠送函和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及有关清单。接受境外赠送的印刷品超过100册或者音像制品超过200盘的,受赠单位除向海关提交上述单证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出境
一、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一)含有禁止进境内容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二、出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特殊情况处理
一、下列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由海关按照放弃货物、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一)收货人、货物所有人、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
(二)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
(三)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
二、违反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事对象义务
一、如实申报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品名、内容、数量等情况,接受海关监管。
二、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的,提交许可证件。
办事机构义务
监管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对需要进一步处理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开具相应的单证。
办事机构
各主管地海关
办事期限
正常情况下自海关监管开始3个工作日办结放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