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人员自用物品的进出境审批
业务概述
持有境内长期居留证件的常驻人员,其自用物品(含安家物品)如需进出境,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办理通关手续。
常驻人员进口自用物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只限自用。常驻人员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注意:“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中的下列人员:
(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注意: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
《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6号)等
办事程序
第一步:常驻人员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交验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件(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2、长期居留证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第二步:情况正常并经海关核准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经海关批准进/出境的《自用物品申请表》。
办事对象义务
需交验以下材料:
(一)《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由申请人本人签字,加盖所在常驻机构印章);
(二)《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境内长期居留证件;
(四)劳动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国人就业证》;
(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六)进出境证件(护照、回乡证、身份证、通行证、台胞证等);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
(八)物品提(运)单、装箱单、清单、发票等相关单证。
(九)其他相关资料。
办事机构义务
经审核情况正常的,海关在《自用物品申请表》上批注,准予进出境。
办事机构
各主管海关
办事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自用物品在3个工作日内、机动交通工具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