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通关指引
一、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是指
(一)适用于参加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驻外使领馆(见附件2)中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常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下同)
(三)自第三个任期开始,每个标准任期(4年)任满离任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进境自用车辆须提交以下单证
(一)护照、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外交部统一印制);(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国内外派主管部门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四)自用物品申请表
(五)中文提单(海运)、装箱单、购车发票等
(六)工作证明
三、办理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进境公自用车辆流程
四、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