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人员进境自用车辆通关指引
一、进境自用车辆的常驻人员是指((一)必须满足,(二)、(三)、(四)条满足其一即可)
(一)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二)在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四)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二、常驻人员进境自用车辆须提交以下单证
(一)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
(二)长期居留证件(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三)专家以外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四)自用物品申请表
(五)中文提单(海运)、装箱单、购车发票等
(六)任职证明
三、办理常驻人员进境自用车辆流程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许可有效期为一年及以上;
(二)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为制式表格,海关提供。
五、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