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出售、转让其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活动。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30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6号)
6、《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4〕259号)
7、《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进境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未经海关批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常驻机构进口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超过4年、常驻人员进口车辆在其任期届满后,方可申请转让或出售;
3、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进境免税车辆只能转让给其他常驻机构或常驻人员,或者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受让方机动车辆进境指标相应扣减);
4、受让方同样享有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权利的,受让机动车辆予以免税,受让方主管海关在该机动车辆的剩余监管年限内实施后续监管;受让方不享有免税资格的,应当依法补缴税款;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2、出让、受让双方签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3、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常驻人员的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理程序:
(一)监管车辆转让
1、受让方向其主管海关提交经出、受让双方签章确认的《转让申请表》及其他相关单证;
2、受让方主管海关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转让申请表》中批注意见,将其转至出让方主管海关;
3、出让方主管海关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表中批注批准决定,并向出让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出让方凭其主管海关的批准决定及《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出让方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将机动车辆进境原始档案及《转让申请表》回执联转至受让方主管海关;
5、受让方凭机动车辆进境原始档案、《转让申请表》回执联及《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应当补税的机动车辆由受让方向其主管海关依法补缴税款。
(二)监管车辆出售
1、车辆的特许经营单位向常驻机构(常驻人员)主管海关提交经常驻机构(常驻人员)盖章确认的《转让申请表》及其他相关单证;
2、主管海关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表中批注批准决定,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特许经营单位参照前款车辆转让的规定办理有关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并依法向主管海关补缴税款。
(三)监管车辆其他后续监管
1、海关对常驻机构(常驻人员)进境监管车辆实行年审制度。常驻机构(常驻人员)应当根据主管海关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将进境监管车辆驶至指定地点,持《常驻机构备案证》(或常驻人员的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海关年审手续。年审合格后,主管海关在《监管车辆登记证》上加盖年审印章。
2、海关监管期限内的机动车辆因法院判决抵偿他人债务或者丢失、被盗的,机动车辆原所有人应当凭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
3、经批准撤销的常驻机构,以及任期届满的常驻人员,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监管车辆的结案手续。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西安海关现场业务处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9号西安海关办公大楼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上午8:30至12:00 下午 2:00至5:00(夏季)
联系电话:029-83196222
其他说明:
1、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不属于监管车辆,海关不再实施后续监管。
2、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