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机构办公用品进出境的审批
业务概述
所谓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常驻机构进出境办公用品应报海关核准。常驻机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办公用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准予免领进口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订有协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
常驻机构进口的办公用品和机动交通工具,只限自用。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办事依据
总署第11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办事程序
第一步: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
(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五)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第二步:常驻机构向海关提出进境公用物品的书面申请,提交下列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常驻机构印章);
(三)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步: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海关核准的,常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经海关签注的审批表。
办事对象义务
需交验以下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常驻机构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物品运单、发票、清单等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办事机构义务
经审核情况正常的,海关在《申请表》上批注,准予进出境。
办事机构
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
办事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普通办公用品在3个工作日内、机动交通工具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