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通关指引
一、“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二、“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20种商品”不予免税商品中的“2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三、须提交的单证
(一)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无业免交)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
《学生证》
(二)长期居留证件(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首页、签注页)
《护照》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三)自用物品申请表
(四)提(运)单、装箱单、物品清单等
(五)任职证明
四、办理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流程
五、注意事项
(一)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许可有效期为一年及以上;
(二)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为制式表格,由海关提供。
六、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