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通关
业务概述
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快件。
海关按照集中管理、分类报关的原则对进出境快件实施监管。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
(一)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二)运营人应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进出境快件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申报;运营人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面通知海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预申报。
(三)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1、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2、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四)货物类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五)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
(六)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正常情况下,运营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分别向海关提交有关报关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办事对象义务
(一)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二)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三)运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四)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五)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六)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七)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运营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事机构义务
接收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办事期限
正常情况下1个工作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