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进出境航空器改营、兼营境内运输的活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总署令第117号)
4、《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
5、《海关总属监管司、民航总局运输管理司关于国际、地区航班国内、内地航段载运国内、内地客货业务审批问题的通知》(监行〔1996〕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航空器的监管规定》((86)署货字第671号)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经营进出境航空器的航空公司;
2、申请事项经过民航总局批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暂无格式文本);
2、国内、内地航段运营情况;
3、民航总局批准文件;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理程序:
(一)进出境航空器申请兼营境内运输
1、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受理;
2、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申请的,直接向申请人签发《海关监管签证簿》;不予许可的,制发《关于进出境兼营境内运输业务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每次申请变更经营业务,及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应当由海关在《海关监管签证簿》上予以标注;
4、兼营航空器连续经营国内运输满1年,即视作不再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期满后1个月内将《海关监管签证簿》交原登记海关注销。
(二)进出境航班申请兼营国内航段运输
1、航空公司将兼营国内航段运输的申请报民航总局批准;
2、航空公司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及民航总局的批准文件(申请书同时抄送该航班始发地海关、到达地海关和经停站海关);
3、海关总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并通知相关海关(总署审查申请过程中可征求有关海关及口岸办等部门的意见)。
4、对于经总署批准可以兼营国内航段运输的进出境航班,有关海关按照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关于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客货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口办字〔1990〕58号)和原海关总署监管二司、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司《关于海关派员随国际航班国内段监管的办法》(监二(一)〔1991〕192号)的规定实施监管。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西安海关监管通关处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9号西安海关办公大楼九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上午8:30至12:00 下午 2:00至5:00(夏季)
联系电话:029-83196053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