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专门用于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的活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署令第22号)
5、《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334号)
6、《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署加发〔2004〕238号)
7、《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监管仓库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审批权限的通知》(署加发〔2004〕282号)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对外贸易运输、仓储业务的企业,或者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贸易仓储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2、出口监管仓库只在沿海口岸及边境口岸设立;内地和未设关地点不设立出口监管仓库;
3、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有专门储存、堆放出口监管货物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账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4、申请人应当具备向海关承担缴纳税款等义务的能力;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出口监管仓库的情况说明,包括设立地点、存储能力、管理制度等(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直属海关决定受理的,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并派员对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委托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进行实地验收,听取其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实地调查报告、随附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核准;
3、海关总署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批准设立的,直属海关接到总署核准文件后立即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直属海关对批准设立并建设完毕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库址、面积、设施、账册、管理制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其颁发《出口监管仓库登记证书》,准许其从事出口货物的仓储业务;
5、直属海关及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可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账册,必要时可会同仓库经理人共同加锁,也可派员驻库监管。仓库经理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西安海关监管通关处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9号西安海关办公大楼九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上午8:30至12:00 下午 2:00至5:00(夏季)
联系电话:029-83196053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