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B型)中心内企业的设立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保税物流中心(B型)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事项概述
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办事条件
1、中心内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2、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合作企业)和投资主体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及承租协议;
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办事程序
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材料。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办事地点
直属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及主管海关
承诺时限
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相关材料起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