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设立申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批准设立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的活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第105号)
5、海关总署2004年第14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6、《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加工贸易核保税监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署加发〔2004〕238号)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一)保税仓库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并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备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
6、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
7、仓库管理职责及相关平面图;
8、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9、土地使用证明;
10、企业的银行开户证明;
11、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证明;
12、公司章程及股权结构证明书;
13、仓库管理制度;
1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办理程序:
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向保税仓库所在地的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2、经隶属海关形式审查后,不予受理的,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受理,并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按时上报直属海关;
3、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隶属海关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不予许可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当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可投入运营;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西安海关监管通关处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9号西安海关办公大楼九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上午8:30至12:00 下午 2:00至5:00(夏季)
联系电话:029-83196053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