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申请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等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具体如下:
一、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列》有关规定,海关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且补缴应纳税款,不得移作他用。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三、项目单位(企业)未按规定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视作自动放弃减免税资格,海关将不予办理其减免税相关手续。
四、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合同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
五、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变更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所有权)或项目单位(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企业)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六、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项目单位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的第1季度内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七、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尚在监管期的减免税货物)的,当事人必须先行办结海关手续。
九、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以自动解除监管,也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
1.船舶、飞机为八年;
2.机动车辆为六年;
3.其他货物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