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发布时间:2019-06-12 09:21:15 编辑:武昭颖 来源:西安电子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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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JC00036000 -
事项名称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
实施机构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直接退运货物监管的部门 -
法定办结时限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无 -
结果名称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核批表》 -
收费标准
无 -
收费依据
无 -
申请材料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向货物所在地海关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对于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的,由当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
2. 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
3. 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二)对于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由当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
2. 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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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一)当事个通过电子口岸申请直接退运,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等相关材料
(二)海关将核批结果通过系统反馈当事人
(三)当事人收到系统回执后,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对于已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应当在撤销原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后,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
(四) 当事人收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五)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报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行申报出口报关单,然后填写进口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申报手续,进口报关单应在“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的,当事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可以免予填制报关单。
(六)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由于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审核同意后,以转关运输方式监管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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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网上办理 -
审查标准
(一)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
(二)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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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关区 -
预约办理
否 -
网上支付
否 -
物流快递
否 -
办理地点
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办理时间
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咨询电话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监督电话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