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申报
发布时间:2019-06-12 10:04:10 编辑:武昭颖 来源:西安电子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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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JC00030000 -
事项名称
进出口货物申报 -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公告 -
实施机构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通关部门 -
法定办结时限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无 -
结果名称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
收费标准
无 -
收费依据
无 -
申请材料
有纸申报: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无纸申报:
(一)进口货物
1. 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2. 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3. 京津冀海关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报关单: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二)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
办理流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三)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接受申报 -
办理形式
窗口、网上办理 -
审查标准
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 -
通办范围
全国 -
预约办理
否 -
网上支付
否 -
物流快递
否 -
办理地点
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办理时间
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咨询电话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监督电话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