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发布时间:2019-06-12 09:54:59 编辑:武昭颖 来源:西安电子口岸

  • 基本编码

    QR00056003
  • 事项名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表格式样>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26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法人和企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46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9号公告)。
  • 实施机构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临时注册登记证明》(见附件3附件4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申请材料

    (一)注册提交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二)变更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2.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二)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办理形式

    窗口、网上办理
  • 审查标准

    (一)申请表格填写准确、完整。
    (二)所提交的证照真实、有效。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四)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 通办范围

    关区
  • 预约办理

  • 网上支付

  • 物流快递

  • 办理地点

    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办理时间

    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咨询电话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监督电话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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