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发布时间:2019-06-12 09:18:47 编辑:武昭颖 来源:西安电子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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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XK00056000 -
事项名称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表格式样>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26号公告);
四、《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法人和企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46号公告)。 -
实施机构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
法定办结时限
(一)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
(一)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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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无 -
收费依据
无 -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申请报关企业许可延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未按规定时限提出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延续申请。
(三)申请报关企业许可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许可变更事项为:报关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2.提交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4)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
(四)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办理形式
窗口、网上办理 -
审查标准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
通办范围
关区 -
预约办理
否 -
网上支付
否 -
物流快递
否 -
办理地点
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办理时间
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咨询电话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监督电话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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