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报关单结构调整修改后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6-04-22 09:12:53 编辑:李薇 来源:西安电子口岸
近日,报关单结构调整修改后,不少企业拨打12360热线咨询相关问题。下面,小编就汇总常见问题问答,希望能为企业提供帮助。 调整内容:“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申报单位”统一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广过渡期内,原10位海关注册编码可以继续使用。 一、请确认您的企业已在海关办理18位社会信用代码备案,如未办理请按照企业信息变更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备案;二、如已备案,您可以直接联系主管海关企管部门进行JC2006系统向QP系统的人工数据同步。 调整内容:新增“贸易国(地区)”指标,该指标指与国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客户所属国别(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指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地区)。 国内工厂将进入综保区内仓储企业的货物申报进口(即二线进口),货物是从其他国家买进,此情况下贸易国该如何填写? 货物从境外进入综保区内时,填报的进境备案清单已经填写了国外卖方的贸易国,因此在从综保区内进入国内时,按照无实际进出境的情况填报“中国”(代码142)。 国内企业跟香港企业签订了贸易合同,但货款是从法国汇入的,贸易国应该填哪里? 根据填制规范“该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案中国内企业跟香港企业签订了贸易合同,贸易国应该填“香港”。 调整内容:增加其他说明事项指标组,含“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 公司是国外总公司在国内的全资公司,双方有特殊关系存在,但是对进口货物的价格并没有构成影响,该如何勾选“价格影响确认”栏目?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20号公告要求,填报“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前,纳税义务人需与以下任何一款价格进行比较:(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二)按照《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三)按照《审价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如果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上述价格相近的,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填报“否”,反之填报“是”。 一份报关单里有多品牌商品,但其中只有1项商品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如何勾选?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同时,可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相应品牌、项号。 如果在贸易合同上没有标明该项费用,但是企业的确有支付特殊使用权的记录(即分为两份合同),应该填“是”还是“否”?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