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关关于关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关一体化进出口作业流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
公 告
2015年 第17号
为积极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在我关区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实施,进一步明确并规范关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关一体化进出口作业,根据海关总署2015年第47号公告等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关区内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适用于我关区各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在西安咸阳机场进出境的货物。
二、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对采用关区内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的进出境货物应向主管地特殊区域海关办理申报。
三、进境申报时,由申报企业在客户端自行查询已申报的进境备案清单实时状态,显示“已放行”的进境货物 允许企业以自行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特殊区域。机场监管仓库查询不到海关放行信息的货物,申报企业凭《放行通知书》或加盖主管地特殊区域海关放行章的备案清 单向机场海关申请,由机场海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后,监管仓库方予以办理出库手续。
“待查验”的进境货物,申报企业凭《海关查验通知书》向西安咸阳机场海关申请,由西安咸阳机场海关在货 物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后,至监管仓库办理出库手续。转运至特殊区域的货物应当使用监管车辆,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按照现行“区港联动”进境模式,运 至特殊区域办理查验等后续手续。
其他特殊情形下,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境货物,企业向主管地特殊区域海关申请批准后,可比照“待查验”的情形办理。
四、出境流程按照现行的关区内“区港联动”出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
五、特殊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备案清单审核、查验、转运分流、备案清单修改撤销、应急保障等操作均参照现行 区域通关一体化规定办理。对于信息化系统尚不能满足通关一体化要求或部分满足要求的海关特殊区域现场,满足通关一体化要求的,可实施通关一体化作业,对于 不能满足的继续按照转关方式办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